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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623民初461号

江某与顾某、天津智导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某;顾某;天津智导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623民初461号

原告:江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私营业主,现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顾某,男,汉族,大学本科,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现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天津智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导2号楼B座341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工业园区天马大导14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某诉被告顾某、天津智导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邵金翔

人民陪审员  蒲 忠

人民陪审员  张成秀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安燕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