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623民初461号
原告:江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私营业主,现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顾某,男,汉族,大学本科,甘肃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现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天津智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物华导2号楼B座341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工业园区天马大导14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某诉被告顾某、天津智导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邵金翔
人民陪审员 蒲 忠
人民陪审员 张成秀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安燕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