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283民初1006号
原告:吕永庆,男,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祝新,泰兴市溪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松林(曾用名朱春松),男,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吕永庆与被告朱松林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永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祝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松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永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36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油漆工,2015年原告带领几名油漆工为被告装修油漆,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欠原告工资款36000元并出具欠条。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于2018年1月30日出具的36000元欠条。 被告朱松林未答辩亦未举证。 因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依原告举证及当庭陈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朱松林差欠原告吕永庆36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朱松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吕永庆3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被告朱松林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严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鞠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