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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3民初2703号

国贸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陈子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国贸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陈子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3民初2703号

原告:国贸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薇,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陈子怀,女,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原告国贸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陈子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国贸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贸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国贸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国贸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玉惠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冯智欣

书记员曹建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