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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4财保169号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卿上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卿上发;刘定祝;刘爱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24财保169号

申请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桃洪镇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赵文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卿上发,男,汉族,1964年4月15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

申请人:刘定祝,男,汉族,1956年10月1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

申请人:刘爱美,女,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申请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卿上发、刘定祝、刘爱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卿上发、刘定祝、刘爱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6.5万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屈成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戴牡红 代理

书记员  刘晓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