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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民申907号

济南鑫苑万卓置业有限公司、郭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0-12-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鑫苑万卓置业有限公司;郭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民申907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鑫苑万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齐州路西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立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开勇,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冬,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开发区。 再审申请人济南鑫苑万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苑置业)因与被申请人郭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3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鑫苑置业申请再审称,《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合同解除条件进行了约定,且由于被申请人逾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行为已经是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再审申请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属于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本案,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辩论权。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鑫苑置业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的问题。二审对不予解除合同的理由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说理,本院予以认可,并无不当,不再进行赘述。第二,关于本案的审理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经过阅卷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不开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鑫苑置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鑫苑万卓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董运平

审判员 王 园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于 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