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202民初341号
原告:代连碧,男,汉族,1946年2月12日,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吉林市墙体材料总厂,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莲花街**。
法定代表人:刘铁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副厂长。 原告代连碧诉被告吉林市墙体材料总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代连碧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代连碧承担。
审判员 陈鹤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