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2民初1854号
原告:福建省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庄能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锦维,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鼎伟,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福建省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鼎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福建省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鼎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省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郭鼎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长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赖莹莹
二〇一九年四月××日
书记员 庄小玲 速录员 陈曾敏 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PAGE 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