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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403民初415号

李子赫与张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子赫;张宝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403民初415号

原告:李子赫,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告:张宝明,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兴安区。

原告李子赫诉被告张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赫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子赫负担。

审判员 白 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姜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