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403民初415号
原告:李子赫,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前进区。
被告:张宝明,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兴安区。
原告李子赫诉被告张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赫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子赫负担。
审判员 白 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姜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