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3民初2958号原告其某,女,50岁,1967年7月5日,联系方式:138XX****XX原告萨某,女,26岁,1991年2月3日,地址:赤峰市。被告好某,男。第三人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锡热嘎查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其某、萨某诉被告好某、第三人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锡热嘎查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萨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其某、萨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其某、萨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 立 国
审 判 员 斯钦毕力格
人民陪审员 毛 广 学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聂 贵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