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81执87号行人:刘朝林,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被告人陶剑衬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的(2018)赣0881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第四项判令:对扣押的赌资人民币1979395元(详见附表三)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本院刑事审判庭已移送执行。因被执行人刘朝林在中国建设银行铅山支行的银行账户(62×××63)内存款215493.21元系该案赌资,且井冈山市公安局在侦查阶段已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朝林在中国建设银行铅山支行的银行账户(62×××63)内存款215493.2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宝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冬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