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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81执87号

刘朝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江西省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刘朝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81执87号行人:刘朝林,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被告人陶剑衬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的(2018)赣0881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第四项判令:对扣押的赌资人民币1979395元(详见附表三)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本院刑事审判庭已移送执行。因被执行人刘朝林在中国建设银行铅山支行的银行账户(62×××63)内存款215493.21元系该案赌资,且井冈山市公安局在侦查阶段已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朝林在中国建设银行铅山支行的银行账户(62×××63)内存款215493.2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宝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冬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