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3718号
原告:李金玲,女,汉族,1948年8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齐光,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景枝,女,汉族,1956年12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有(系李景枝哥哥),男,汉族,1949年7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玲诉被告李景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玲于2019年4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李景枝自愿负担。
审判员 陈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