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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民初3718号

李金玲与李景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金玲;李景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民初3718号

原告:李金玲,女,汉族,1948年8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齐光,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景枝,女,汉族,1956年12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有(系李景枝哥哥),男,汉族,1949年7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玲诉被告李景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玲于2019年4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金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李景枝自愿负担。

审判员  陈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