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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22民初1298号

陈选凤与彭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选凤;彭先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22民初1298号

原告:陈选凤,女,199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彭先进,男,1992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陈选凤诉被告彭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陈选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20000元;2、被告承担利息4800元(暂定,利息从2017年11月30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30日,被告向我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2分(交易习惯,视为月利率2%)。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彭先进的行为涉嫌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选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艳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葛宗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