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24执310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潘晓炉,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陈丽平,女,1963年3月11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李显东,男,1981年2月20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厉陈良,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住永嘉县。本院根据永嘉县人民法院(2018)浙0324执310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厉陈良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8××**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并责令上述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均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据2019年2月21日作出的(2018)浙0324执310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于2019年3月29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成功拍卖被执行人厉陈良名下车牌号为浙C8××**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由竞买人郑东锡(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以18100元的最高价依法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厉陈良名下车牌号为浙C8××**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院查封案号为(2018)浙0324执3109号]。
二、被执行人厉陈良名下车牌号为浙C8××**别克牌小型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郑东锡(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所有。上述汽车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郑东锡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的财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产生的税费由买受人郑东锡承担;
四、强制注销上述车辆的抵押登记信息;
五、上述车辆的原相关权属凭证(车辆行驶证与车辆登记证书)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宣告作废,由买受人郑东锡予以补领;
六、原车辆的违章由买受人郑东锡予以交纳罚款(不记分方式处罚)。执行员 叶孙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达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