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7民初1288号
原告:曾爽,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友,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旭,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田明,女,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原告曾爽诉被告张旭、田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并于同日向原告曾爽送达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曾爽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洋
人民陪审员 桂 英
人民陪审员 白 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小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