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827民初311号
原告:杨社教,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华峰乡西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垣曲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连永红,男,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英言乡龙尾头村两盘碾组**。
被告:许小元,男,汉族,农民,住,住山西省垣曲县英言乡龙尾头村**/div>原告杨社教与被告连永红、许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杨社教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社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社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5元,由原告杨社教负担。
审判员 孟 堃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赵乐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