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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7民初311号

杨社教与连永红、许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社教;连永红;许小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晋0827民初311号

原告:杨社教,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华峰乡西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垣曲县新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连永红,男,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垣曲县英言乡龙尾头村两盘碾组**。

被告:许小元,男,汉族,农民,住,住山西省垣曲县英言乡龙尾头村**/div>原告杨社教与被告连永红、许小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杨社教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社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社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5元,由原告杨社教负担。

审判员 孟 堃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赵乐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