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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82财保41号

荣成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荣成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082财保41号 申请保全人:荣成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大疃镇大疃村。

法定代表人:于海成,经理。 被保全人:宋红涛,女,1974年4月7日生,住荣成市。 申请保全人荣成市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所有的鲁K×××××汽车一辆(价值145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人按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保全人宋红涛所有的鲁K×××××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 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代理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凯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