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3民初8540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昌威锻压机械厂,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绀现工业区绀村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43671665K。投资人:梁铭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涛,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乐恩,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轻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梅山村梅山大道北3号2栋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31551471N。
法定代表人:梁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子玲,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华,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昌威锻压机械厂与被告广州轻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昌威锻压机械厂以与被告广州轻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昌威锻压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昌威锻压机械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计569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昌威锻压机械厂负担。
审 判 长 何成臻
人民陪审员 黄福泉
人民陪审员 劳建润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林敏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