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执172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弘泰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投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6916774X。 法定代表人苏云明。 被执行人广东省鹏城拥军优抚基金会,住所地深圳,住所地深圳市龙华街道人民路**金鹏商业广场**码696475628。 法定代表人利振良。 被执行人深圳市金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人民路金鹏商业广场**9247369-6。 法定代表人利焕南。 申请执行人深圳弘泰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鹏城拥军优抚基金会、深圳市金鹏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6211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广东省鹏城拥军优抚基金会、深圳市金鹏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弘泰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1900万元及利息;一审受理费149374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受理费149374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网络银行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省鹏城拥军优抚基金会所持有深圳市鹏城爱军投资有限公司40%的股权,查封期限为2017年6月23日至2020年6月22日,因深圳市鹏城爱军投资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无法核实,故股权暂不做处置。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征
审判员 李 柳
审判员 刘 锐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冯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