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727执1884号
申请执行人:张现辉,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生,住封丘县。
申请执行人:张文洲,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本院在执行张现辉与张文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727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9日、2019年3月2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证券、银行等财产总对总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号牌为豫G×××**机动车辆,我院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3月5日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不在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2月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另案查封,已进入拍卖程序。2019年2月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2019年2月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收益类保险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收益保险。2019年2月1日对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金融理财产品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理财产品。2019年3月29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张文洲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2019年3月29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士阔
审判员孙思军
审判员 冯 立 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 俊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