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82民初1505号
原告:周永东,男,1978年1月14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闵庆堂,男,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兆伟,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东诉被告闵庆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日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永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周永东负担。
审判员 张 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吴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