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182民初1505号

周永东与闵庆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安徽省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永东;闵庆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82民初1505号

原告:周永东,男,1978年1月14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闵庆堂,男,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兆伟,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永东诉被告闵庆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日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也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永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周永东负担。

审判员 张 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吴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