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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3民初576号之一

种腾、于瑞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种腾;于瑞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3民初576号之一

申请人:种腾,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

申请人:于瑞松,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鲁0403民初5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于瑞松的工资收入35,000元。现申请人种腾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于瑞松的工资收入3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文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柳恒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