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403民初576号之一
申请人:种腾,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
申请人:于瑞松,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9)鲁0403民初57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于瑞松的工资收入35,000元。现申请人种腾申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于瑞松的工资收入35,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文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柳恒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