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津0118刑初16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士江,男,1977年2月26日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2018年5月2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9〕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士江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次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光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士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27日7时42分许,被告人颜士江在疲劳状态下驾驶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天津市静海区沿新2**国道第三条机动车道由南向东遇绿灯右转团泊镇中央大道过程中,遇曹某某驾驶川K×××**号二轮摩托车沿新2**国道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遇黄灯继续行驶进入路口,颜士江所驾驶车辆右侧前部撞上曹某某所驾驶车辆前部左侧,造成曹某某倒地受伤。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颜士江将所驾驶车辆停止,其在明知已撞倒曹某某所驾驶二轮摩托车的情况下,扔故意撞击、拖带倒地的二轮摩托车向前行驶,在此过程中拖带、碾压受伤倒地的曹某某,造成曹某某死亡。后曹某某的二轮摩托车将被告人颜士江所驾驶车辆卡停,颜士江下车拨打电话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其传唤至公安机关。经鉴定,曹某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其发生二次碾压时尚处于生存状态。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颜士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证人证言,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以证明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士江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颜士江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7日7时42分许,被告人颜士江疲劳状态下驾驶冀B×××**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天津市静海区新2**国道第三条机动车道由南向东遇绿灯右转团泊镇中央大道过程中,遇曹某1驾驶川K×××**号二轮摩托车沿新2**国道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遇黄灯继续行驶进入路口,颜士江所驾车辆右侧前部与曹某1所驾车辆前部左侧碰撞,造成曹某1倒地。颜士江发现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下车抢救伤者,而是在短暂停留后继续驾车欲逃离现场,致曹某1被其所驾车辆拖带碾压死亡。后因颜士江所驾车辆被二轮摩托车卡停,颜士江下车后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置。经鉴定,曹某1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其发生二次碾压时尚处于生存状态。公安机关认定,在双方车辆第一次碰撞时,颜士江负事故主要责任;在事发后颜士江驾车逃离过程中对曹某1拖带碾压,其应负全部责任。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曹某1的近亲属钟某、曹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颜士江赔偿经济损失55.5万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张某(肇事车辆车主)、颜某(颜士江之姐)代替颜士江赔偿钟某、曹某2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万元(已给付),钟某、曹某2对颜士江表示了谅解。以上事实,有证人张某、曹某2的证言,被告人颜士江的供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接警单,120调度室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勘验照片,监控录像,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调解笔录,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上述证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已形成证据体系,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士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本应立即停车抢救伤者,然其却在短暂停驶后继续驾车行驶,其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仍采取放任态度继续驾车前行,终致被害人曹某1被其所驾车辆二次碾压死亡,该情形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士江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颜士江在交通肇事后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置,属自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认定为自首,具有法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其亲属等人代其赔偿被害方损失,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具有酌定可从轻处罚情节。综上,可依法对被告人颜士江予以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颜士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7日起至2024年5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金清
人民陪审员 于富荣
人民陪审员 刘振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国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