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10号
原告:南都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荣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徐静,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侠,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梦莹,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娟,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罗刚,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原告南都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李娟、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本案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徐文波
审判员 徐春龙
审判员 邓安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余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