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0193民初10号

南都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李娟、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3-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都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李娟;罗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10号

原告:南都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荣华南路**********。

法定代表人:徐静,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侠,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梦莹,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娟,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罗刚,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原告南都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诉被告李娟、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本案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徐文波

审判员  徐春龙

审判员  邓安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余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