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24民初124号
原告:株洲富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茶陵县云阳街道云盘社区金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青,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件平,湖南犀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贺小兰,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被告:陈迪玲,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陈欣羽,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系两被告之子,特别授权。
第三人:周炼忠,男,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原告株洲富强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小兰、陈迪玲、第三人周炼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株洲富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富强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株洲富强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株洲富强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90元,由原告株洲富强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戴梓凯
人民陪审员 李 之
人民陪审员 刘普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颜雪飞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