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222民初827号

谢之华与熊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之华;熊文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22民初827号

原告:谢之华,男,汉族,1969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熊文亮,男,汉族,1954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之华诉被告熊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之华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之华撤回对被告熊文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之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之华负担。

审判员 单 翔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贾泽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