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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8327号

王蔚明与卢贤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蔚明;卢贤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8327号

原告:王蔚明,女,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卢贤素,女,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王蔚明与被告卢贤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王蔚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蔚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璐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唐姝

书记员张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