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8327号
原告:王蔚明,女,196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卢贤素,女,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王蔚明与被告卢贤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王蔚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蔚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璐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唐姝
书记员张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