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81民初1188号
原告:梁细平,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周国平,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叶志娟,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梁细平诉被告周国平、叶志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梁细平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细平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国平、叶志娟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细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梁细平负担。
审判员 熊 莺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蔡子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