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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1民初1188号

梁细平与周国平、叶志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细平;周国平;叶志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981民初1188号

原告:梁细平,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周国平,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叶志娟,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梁细平诉被告周国平、叶志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梁细平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细平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国平、叶志娟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细平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梁细平负担。

审判员 熊 莺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蔡子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