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303执267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伊美爱,男,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方禹钦,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本院在执行伊美爱与方禹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3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方禹钦在银行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2018年12月3日和2019年3月20日,本院分别作出(2018)闽0303执2672号执行裁定和(2018)闽0303执2672号之二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方禹钦在银行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实际划拨存款共计13157.2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650元和诉讼费637.5元,申请执行人伊美爱领取执行款11869.78元。另查,被执行人方禹钦有坐落莆田市涵江区的房屋及土地二处。2018年12月19日,本院作出(2018)闽0303执2672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上述房屋及土地,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且上述房屋及土地为农村集体土地,申请执行人伊美爱申请不予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3民初34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廷赟 执行员 陈天雨 执行员 吴元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陈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