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2财保46号 解除
申请人:蒋代军,男,汉族,1987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87××××××××。
被
申请人:陈敏,男,汉族,1985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 解除申请人蒋代军与被申请人陈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2019)川0112财保14号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陈敏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0143.68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解除申请人蒋代军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
本院认为,解除申请人蒋代军的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敏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万元范围内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蒋代军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 20143.68元(户名:蒋代军,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南岸支行,账户号:62×××75)在价值2万元范围内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 恢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贺胜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