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225刑初9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伟铭,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兰考县,现住河南省兰考县。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8年2月2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2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12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辩护人高永宁,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伟铭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伟铭及其辩护人高永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份起,朱杰(另案处理)在兰考县堌阳镇大三元台球厅放置两台捕鱼机和八台老虎机供他人赌博,并雇佣被告人赵伟铭负责经营管理、资金结算,2018年2月23日,兰考县公安局堌阳镇派出所在检查时发现该台球厅内放置的打鱼机和老虎机,后经兰考县公安局鉴定,该台球厅放置的八台老虎机和两台打鱼机(其中每台有八个把位能正常使用)为赌博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伟铭经营管理他人设置的赌博机,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其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伟铭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伟铭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伟铭在共同犯罪中不是次要、辅助作用,不构成从犯。 被告人赵伟铭当庭自愿认罪,但辩称其系受朱杰的指使,其是朱杰雇佣的工人,没有提成和分红,自己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去之前店里赌博机就已经存在了。 辩护人高永宁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伟铭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被告人赵伟铭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当庭认罪,悔罪表现较好。2.赵伟铭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3.赵伟铭依法应认定为从犯。本案中,赌场是由朱杰开设的,所有的投资都是由朱杰出的,赵伟铭只是朱杰的雇员,平时都听命于朱杰,赵伟铭只是负责看店,打扫卫生,帮玩家上下分,收钱,赌场的所有收益都给了朱杰,他每月得到的仅仅是两三千元的工资,没有提成因此被告人朱杰在本案中系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对其减轻处罚。4.被告人赵伟铭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低。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赵伟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份起,朱杰(另案处理)在兰考县堌阳镇大三元台球厅放置两台捕鱼机和九台老虎机(其中一台在查获时系损坏)供他人赌博,并雇佣被告人赵伟铭负责经营管理、资金结算,2018年2月23日,兰考县公安局堌阳镇派出所在检查时发现该台球厅内放置的打鱼机和老虎机,后经兰考县公安局鉴定,该台球厅放置的八台老虎机和两台打鱼机(其中每台有八个把位能正常使用)为赌博机。 另查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扣押违法所得16500元。2019年4月1日,被告人赵伟铭家属主动缴纳罚金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侦破报告,证明案发及侦破情况。 2.赵伟铭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赵伟铭身份及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 3.检查笔录,证明2018年2月23日对大三元台球厅检查,发现最里边放有九台老虎机和两台打鱼机,且处于开机状态,当时无人使用,赵伟铭负责打鱼机和老虎机的上分和收支钱,并称店归朱杰所有,朱杰一天找赵伟铭收一次帐。 4.(2014)兰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赵伟铭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3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5.赵伟铭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光盘,证明2017年4月至2018年2月赵伟铭通过微信转给朱杰34900元,通过支付宝转帐给朱杰15500元。合计50400元。 6.POS机、台球室、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及犯罪工具情况。 7.赵伟铭微信交易记录,证明赵伟铭微信交易情况。 二、证人陈某证言证明,在固阳医院路口往南100米路东的位置有个叫“大三元”游戏厅,游戏厅门朝西,门前是固牛路,“大三元游戏厅在门面房的一楼,游戏厅的招牌好像在二楼悬挂,游戏厅的门是一个玻璃双开门,里面大概四十多平方,这家大三元游戏厅的老板听人说是朱杰的,固阳南关村的,房东是谁不知道,这个游戏厅开业有一年左右。 三、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 1.被告人赵伟铭供述,老板朱杰在台球室放两台打鱼机能正常使用,每台打鱼机8个把位,9台老虎机,有一台损坏,8台正常使用,一台九拳皇游戏机,损坏,一台斗地主机,损坏。能正常使用的一共有24个把位。2017年4月份和房东“大孩儿”签过合同后装修,5月份去开始在兰考县固阳镇大三元台球室工作,干了有七八个月了,其是老板朱杰雇佣的员工,每月拿2500-3000元的工资。负责看店、打扫卫生、收钱和帮人上分。其手上有一个钥匙,是红外感应的,对着老虎机或者打鱼机一扫,就能帮玩家上分。打鱼机淡季是100块钱50000分,旺季的时候100块钱10000分,玩家先充钱买分,年前、年后一个月是旺季,过了正月16日是淡季,老虎机是100块钱1000分,玩家赢了,其负责把钱退给他们,输了的话其先保管着,之后再将钱给朱杰。微信、支付宝上转给朱杰的都是店里的收益,其他的收支都是个人的钱,店里的收益有时候给朱杰现金。 每天盈利不等,多了一千多,少了一二百。这个不太固定,有时一天不进账,到过年时一个月能收益两三万元左右,全部都是通过微信转给老板朱杰,钱都是每个月一转。 2.同案犯朱杰证言证明,2018年2月份其在堌阳镇开的大三元台球室出事了,2018年7月份堌阳派出所给下的传唤证,也没有去派出所,想着早晚要面对,2018年8月1日,就去兰考县火车站铁路派出所投案了。2017年6月份其在堌阳镇医院路南50米路东租了赵天福两间房,开了一家“大三元台球室”,里面放了两个台球案,十台电脑,两台捕鱼机都能使用,一共18个把位,6台老虎机,刚开业没有多久就找了赵伟铭给看店,一个月给他开了3000元工资,没有分红和提成,一直都是他在店里收银和看门,其平时不在店里,一直到2018年2月被查获。 台球和电脑一天能挣二三百块钱,捕鱼机和打鱼机几乎没人玩,玩捕鱼机和老虎机的帐是和卖饮料和玩台球电脑的帐混在一起的,一共盈利有五六万左右。店里有赵伟铭的支付宝和微信二维码收款,很少用现金,赵伟铭不定期的将店里的盈利通过微信或支付宝转给朱杰。赵伟铭在其开业不久就去了,赵伟铭在店里都是卖饮料,收打台球和上网的钱,有人玩捕鱼机或者老虎机的时候给玩家上上分、算算帐,收支钱。 玩家去店里玩捕鱼机的时候是100块钱10000分,玩老虎机是100块1000分,玩家买分后,赵伟铭给玩家上分,玩家玩过之后,按照机器上的分数结账,玩家的分少了就是输了,分多就是赢了,玩家赢了后赵伟铭负责将玩家赢的钱给玩家。 四、鉴定意见 兰公(治)刑鉴【2018】第003号赌博机鉴定意见书,证明老虎机9台(其中一台损坏)、捕鱼机两台,每个把位可供一人游戏,经兰考县公安局认定,两台捕鱼机(均为十个把位,每台八个把位能正常使用),八台老虎机均为赌博机。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伟铭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受雇为他人所开设的赌场进行上下分、提供资金结算等服务,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伟铭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伟铭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赵伟铭虽然系受他人雇佣为开设赌场提供服务、未参与分红,但其在该犯罪过程中并非起次要、辅助作用,故对于被告人赵伟铭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伟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伟铭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二、违法所得16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4日,即被告人赵伟铭的刑期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马俊超
审 判 员 周大亮
人民陪审员 赵尚义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霄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