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2民督93号
申请人:贵州桃溪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桃溪河畔住宅小区**团**禧桃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988411317(1-1(补))。
法定代表人:周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应敏,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高吉,女,1989年8月7日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凤冈县。申请人贵州桃溪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吉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于2019年3月19日发出(2019)黔0302民督9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高吉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发出支付令后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高吉,应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黔0302民督9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5元,由申请人贵州桃溪河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