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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528民初1563号

周珏与邵阳市宝庆会馆御润崀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君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珏;邵阳市宝庆会馆御润崀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君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湘0528民初1563号

原告:周珏,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被告:邵阳市宝庆会馆御润崀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宝庆中路邵水桥头右侧**门面。

法定代表人:石君辉

被告:石君辉,男,1978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地新邵县。

原告周珏诉被告邵阳市宝庆会馆御润崀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君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珏到庭,被告邵阳市宝庆会馆御润崀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石君辉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计人民币128990元;2、本案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石君辉是邵阳宝庆会馆御润崀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2013年9月11日至2015年8月17日被告石君辉在原告处购买立邦涂料,用于御景花园售楼部与大兴路交岔口28间门面酒店装修。于2015年8月17日最后一次付款结算,共欠原告128990元。被告石君辉委派收货员周斌及弟弟石超军在每张送货单上签名可查。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请依法判决。被告石君辉及被告邵阳宝庆会馆御润崀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均未出庭应诉和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被告石君辉在装修自己名下位于新宁县金石镇御景花园房权证号为×**-××7、××9-××号等25套房屋时,以崀御国际水会的名义,分别于2013年9月11日至2015年8月17日在原告周珏处赊购立邦涂料,进货单上均由石君辉安排工作人员石超军和周斌负责签收。累计货款170050元,被告石君辉仅支付货款40000元,退货折抵货款1060元,尚欠12899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石君辉购买原告周珏的立邦涂料,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已实际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所欠货款有原告周珏向本院提交由被告石君辉安排的工作人员签收的货单及付款账单记录,被告石君辉拒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周珏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应由被告石君辉偿付。原告周珏主张由邵阳宝庆会馆御润崀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但未向本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与该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仅以石君辉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为由要求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君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珏支付货款128990元;

二、驳回原告周珏对被告邵阳宝庆会馆御润崀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70元,由被告石君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异龙

人民陪审员  周建国

人民陪审员  李向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胡芳艳

书记员胡芳艳(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