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民申1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开平市财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鸿发,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炜俊,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胡白水,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
原审
被告:胡瑞泉,男,1937年3月7日出生,(已于2013年12月3日死亡)。再审申请人开平市财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平财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白水、原审被告胡瑞泉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7)粤0783民初2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开平财力公司申请再审称,1.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2.本案的再审受理费用由胡白水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司与胡白水及胡瑞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胡白水及胡瑞泉没有依约向我司清偿相关债务,我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一审法院于同年12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
一、胡白水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已代偿的借款本息1039034.82元及逾期利息损失给开平财力公司。
二、胡白水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担保费171000元及违约金给开平财力公司。
三、胡瑞泉对胡白水第一判项应该偿付的借款本息1039034.82元及逾期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胡瑞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胡白水追偿。
四、驳回开平财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此判决已于2018年6月14日生效。现据了解得知,胡瑞泉因疾病已于2013年12月1日死亡,即一审法院在受理本案时,胡瑞泉已经死亡。一审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没有核查各诉讼当事人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也没有依法追加胡瑞泉的合法继承人作为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因此,原审法院判决胡瑞泉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及法律适用错误,导致法院无法执行胡瑞泉的财产,无法开展进一步的执行工作。特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胡瑞泉在本案一审立案前已经死亡,原审法院没有审查诉讼主体资格,程序错误,导致本案认定事实和实体处理错误。开平财力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煜文
审 判 员 李均成
审 判 员 何小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媛花
书 记 员 徐雪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