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2民初848号
原告: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场镇社区正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汶,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为超,四川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盐桥北路**-12(藏青工业园)。
被告:邓和平,男,汉族,1967年3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
被告:张伟,男,汉族,1972年4月17日出生,住青海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佳,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与被告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邓和平、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被告西藏藏青工业园兴源燃气有限公司、邓和平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姚雪莉
人民陪审员 吴 敏
人民陪审员 文成蓉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周文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