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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2322民初80号

才旦当智与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才旦当智;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322民初80号

原告:才旦当智,男,1983年1月6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加才让(系原告姐夫),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

被告: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尖扎县。

法定代表人:张绍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雪梅,青海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住所地青海省尖扎县马克唐镇铁岭路。

负责人:徐兵,系该项目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和平(系该项目部负责人亲友),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军(系该项目部负责人亲友),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现住尖扎县。 原告才旦当智与被告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才旦当智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才旦当智与被告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旦当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才旦当智负担。

审 判 员 赵 永 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 玲 燕

书 记 员 项千多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