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322民初80号
原告:才旦当智,男,1983年1月6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加才让(系原告姐夫),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
被告: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尖扎县。
法定代表人:张绍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雪梅,青海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住所地青海省尖扎县马克唐镇铁岭路。
负责人:徐兵,系该项目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和平(系该项目部负责人亲友),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现住青海省尖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军(系该项目部负责人亲友),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现住尖扎县。 原告才旦当智与被告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才旦当智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才旦当智与被告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永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第六项目部达成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旦当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才旦当智负担。
审 判 员 赵 永 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 玲 燕
书 记 员 项千多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