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02民初5268号 起诉人贵州耐节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697520320U。
法定代表人:朱升军,该公司总经理。 起诉人贵州耐节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1、请求判令被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贵州富源美家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4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查,起诉人提交的三方签订的《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城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称《合同》)和《红星美凯龙家居商城展位租赁及管理服务合同之新旧商场商场更替协议》(以下称《更替协议》),《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15年11月12日,该《合同》约定发生争议是通过诉讼解决,《更替协议》签订的时间为2018年8月16日,约定发生争议是通过仲裁机关解决。
本院认为,该案的两份协议约定不同的管辖条款,在其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后签订的协议仲裁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因此,仲裁是该案解决纠纷的管辖机构。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贵州耐节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国庆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连 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