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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181号

遵义市鑫诚建筑物资租赁站、河南省华铁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4-08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遵义市鑫诚建筑物资租赁站;河南省华铁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181号

申请人:遵义市鑫诚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镇黄泥村龙坑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1MA6FPN6T6P。经营者:杨敏,男,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

申请人:河南省华铁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食品工业园工横二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558317904W。

法定代表人:孟令堂,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鑫诚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告河南省华铁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遵义市鑫诚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华铁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义市鑫诚建筑物资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华铁隧道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侠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波

书记员蔡竟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