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2民终6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负责人:毕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生,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玉会,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庆明,男,其他事项不详,住吉林省桦甸市。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玉会、张庆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2018)吉0282民初3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刚
审 判 员 郝 奇
代理
审判员 高 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可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