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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民初8766号

王某1与王某4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1;王某4;王某3;王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1民初8766号

原告:王某1,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王某2,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王某3,女,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王某4,女,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王甫新向原告释明,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

审判员  蔡亮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高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