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1民初8766号
原告:王某1,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王某2,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王某3,女,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王某4,女,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王甫新向原告释明,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
审判员 蔡亮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高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