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3257号
原告:许某某,女,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唐某某,男,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费县,现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许某某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成合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