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302民初3257号

许某某与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某某;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302民初3257号

原告:许某某,女,197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唐某某,男,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费县,现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原告许某某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成合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