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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2执691号

王侠、郁满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2-19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侠;郁满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22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王侠,女,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执行人:郁满成,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2民初472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郁满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郁满成位于蒙城县××社区××市场北门西侧8-10间拥有房屋一处(不动产权证号:11426)。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郁满成位于蒙城县××社区××市场北门西侧8-10间拥有房屋一处(不动产权证号:11426) 二、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叶大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