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821民初697号
原告:段阳,女,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京山市人,住京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华锋,京山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刘泽林,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京山市人,住京山市,
被告:王爱喜,女,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京山市人,住京山市,原告段阳与被告刘泽林、王爱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段阳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阳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段阳负担。
审判员 汪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莹
书记员梁帅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