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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821民初697号

段阳与刘泽林、王爱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湖北省京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段阳;刘泽林;王爱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821民初697号

原告:段阳,女,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京山市人,住京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华锋,京山市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刘泽林,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京山市人,住京山市,

被告:王爱喜,女,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京山市人,住京山市,原告段阳与被告刘泽林、王爱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段阳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阳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段阳负担。

审判员  汪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张莹

书记员梁帅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