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321民初319号
原告:孙莹莹,女,汉族,1983年2月20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女,汉族,1968年10月3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熊宁波,男,1984年9月20日生,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 原告孙莹莹与被告熊宁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原告孙莹莹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莹莹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莹莹撤诉。 已收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孙莹莹负担。
审判员 桂希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