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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21民初319号

孙莹莹与熊宁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孙莹莹;熊宁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321民初319号

原告:孙莹莹,女,汉族,1983年2月20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女,汉族,1968年10月3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熊宁波,男,1984年9月20日生,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 原告孙莹莹与被告熊宁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原告孙莹莹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莹莹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莹莹撤诉。 已收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孙莹莹负担。

审判员  桂希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杨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