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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21民初162号

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祁心爱、王虎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8-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祁心爱;王虎豹;张心灵;张利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21民初162号

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敕勒川大街北财政大楼东。

法定代表人:尹宝堂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锴,男,系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员工。

被告:祁心爱,女,农民。

被告:王虎豹,男,农民。

被告:张心灵,男,农民。

被告:张利平,男,职工。 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祁心爱、王虎豹、张心灵、张利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孟万仲

人民陪审员 卢建国

人民陪审员 云和平

二○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