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21民初162号
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土默特左旗察素齐敕勒川大街北财政大楼东。
法定代表人:尹宝堂联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锴,男,系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员工。
被告:祁心爱,女,农民。
被告:王虎豹,男,农民。
被告:张心灵,男,农民。
被告:张利平,男,职工。 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祁心爱、王虎豹、张心灵、张利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的过程中,起诉后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孟万仲
人民陪审员 卢建国
人民陪审员 云和平
二○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