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民终2775号 本院
二○一七年十一月九日对上诉人颜文德、汪国辉与被上诉人黄朝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 本院(2017)闽05民终277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三行“(2016)闽05民终2775号”更正为“(2017)闽05民终2775号”。
审判长 傅嘉钦
审判员 庄丽娜
审判员 谢火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朱尽忠 速录员 吴名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