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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执4923号之二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双流分公司、王先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双流分公司;王先富;鄢家华;谭文建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16执49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双流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广都大道159号弘民美食城一层177号、179号、181号、183号、185号。

负责人:简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良,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勇,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先富,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鄢家华,女,195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谭文建,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本院受理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双流分公司申请执行王先富、鄢家华、谭文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0116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先富、鄢家华、谭文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双流分公司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25321.74元,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王先富、鄢家华、谭文建的银行、债券等财产信息,均显示无财产可供执行。王先富名下有车,已被本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谭文建名下有房,已被本院查封,但暂时无法处置。申请人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成都双流分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龚文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林越霄

书记员骆梦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