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5民初2064号
原告:武汉市恒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四台村上赵家台特**。
法定代表人:张钧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铁,湖北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开发区澴川路特********。
法定代表人:刘广才。
原告武汉市恒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武汉市恒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北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恒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北恒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恒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市恒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跃昌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郑榛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