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民申909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光瑞,男,198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希翠,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亦现,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道碑街**。
负责人:王保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连社,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物流集团巨野清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田桥镇煤化工业园区27国道北)。
负责人:吉连政,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八一路**/div>
负责人:龙泉,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明占,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黄河路闫庄社区iv>
负责人:张林,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王光瑞因与被申请人王亦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张连社、山东物流集团巨野清瑞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孙明占、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7民终2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王光瑞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王光瑞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磊
审判员 董运平
审判员 王 园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于 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