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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802民初2129号

陈金荣与衢州市柯城德初板材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1-14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陈金荣;衢州市柯城德初板材商行;黄军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2民初2129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陈金荣,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伟,女,54岁,退休职工,住浙江省金华市,系原告妻子。

被告(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德初板材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02MA29TGTF8N(1/1),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巨化大道上洋新凤朝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内。

诉讼代表人:汪德元,商行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枝香,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黄军伟,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陈金荣与被告衢州市柯城德初板材商行、第三人黄军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陈金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金荣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祝志琴

人民陪审员  王华东

人民陪审员  陈红卫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