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2民初2129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陈金荣,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伟,女,54岁,退休职工,住浙江省金华市,系原告妻子。
被告(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德初板材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02MA29TGTF8N(1/1),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巨化大道上洋新凤朝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内。
诉讼代表人:汪德元,商行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枝香,浙江**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黄军伟,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原告陈金荣与被告衢州市柯城德初板材商行、第三人黄军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陈金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金荣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祝志琴
人民陪审员 王华东
人民陪审员 陈红卫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徐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