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602民初595号
原告:丁鸿,男,汉族,1986年9月26日出生,人,电厂职工,现住朔州市。
被告:武二润德,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人.
被告:左秀玲,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人,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鸿诉被告武二润德、左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2019年4月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丁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孔庆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伶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