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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602民初595号

丁鸿与武二润德、左秀玲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丁鸿;武二润德;左秀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602民初595号

原告:丁鸿,男,汉族,1986年9月26日出生,人,电厂职工,现住朔州市。

被告:武二润德,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人.

被告:左秀玲,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人,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鸿诉被告武二润德、左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2019年4月1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丁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孔庆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伶佼 来源:百度“”